因為商標侵權而被起訴,該怎么應對?

發(fā)布日期:2019-09-26 07:00:28     標簽: 商標侵權案   華唯的商標網

商標侵權存在主觀性與被動型,所謂“被動”就是指商家在使用商標的時候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侵犯他人的商標權益,并不是惡意使用商標行為。


他人起訴商標侵權的,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答復,否則將因其放棄權利而產生不良后果。由于商標侵權更加專業(yè)化,應邀請專業(yè)律師進行分析。如有商標侵權,應積極配合,賠償對方。如果不存在侵權行為,則應大力論證推理的應用。


一般來說,商標侵權起訴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原告是否具備資格。


根據《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原告主體應當遵守上述規(guī)定。原告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被告可以對原告的申訴標的提出無保留的抗辯。


2.訴訟時效是否到期?


民法通則實施后,著作權和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取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制度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訴訟時效的解釋》)。審計機關按照三個原則處理了著作權和商標侵權案件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三年。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起訴三年以上,起訴時侵權行為繼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被告在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侵權損失。E應當自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三年計算。如果發(fā)現(xiàn)超過訴訟時效,可以作為抗辯。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商標侵權。由此可知,在不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不同于注冊商標或者不同于注冊商標的商標不屬于侵權行為。如果被起訴,可以作為辯護。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中使用同一商標或者近似商標,對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其專用權屬于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附加適當?shù)臉俗R。識別。如果能證明在登記的債權人面前使用,就可以成功地進行抗辯。


5.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載商品的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寫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性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商品的特征,或者商品所含的地名。因此,如果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它并不重要,即使注冊后,對通用名的抗辯仍然可以考慮。


6.撤三抗辯策略。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其注冊商標。因此,如果發(fā)現(xiàn)商標持有者已經超過三年沒有使用該商標,可以進行相應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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