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五十條

發(fā)布日期:2019-08-22 21:28:12     標簽: 新商標法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及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做出的罰款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對有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性質的經濟制裁,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商標法的貫徹執(zhí)行,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了行政執(zhí)法權力,違法進行了處罰,會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予以保護。本條規(guī)定的內容之一,是賦予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決定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即商標注冊人或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既是對當事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利的一種法律保障,也是防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罰款權力的一種法律制約。

本條的另一項內容,是對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我們知道,當事人自收到罰款決定書十五日期滿不起訴的,意味著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持異議,因此應當按照罰款決定書的要求認真履行。如果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為了保證法律執(zhí)行的嚴肅性,維護商標管理機關的權威,作出罰款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這里將不服罰款決定的起訴期限規(guī)定為十五日內,主要是為了使正確的決定能得到迅速的生效執(zhí)行,而錯誤的決定能及時受到起訴,并通過司法程序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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