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誘惑》最終審判 舌尖匯未獲法院支持

發(fā)布日期:2019-09-19 22:55:46

  關于《舌尖上的誘惑》一案我們先前也有過報道,《舌尖上的誘惑》是上海人民滑稽劇團于今年6月排演的一部反映食品安全問題的滑稽戲,并制作了相關海報進行推廣,然而這卻引發(fā)了一起商標訴訟。


  遼寧舌尖匯公司(下稱舌尖匯公司)稱上海人民滑稽劇團《舌尖上的誘惑》已構成商標侵權,遂將該劇的出品方光明食品集團和上海人民滑稽劇團起訴至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下稱黃埔法院)。目前,此案又有了新的進度。


《舌尖上的誘惑》最終審判 舌尖匯未獲法院支持


  11月29日,黃浦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舌尖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舌尖匯公司訴稱,今年8月初,公司在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滑稽戲《舌尖上的誘惑》相關宣傳內(nèi)容,其中突出使用了“舌尖上的誘惑”,侵犯了該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遂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承擔其維權的合理支出費用1.2萬元等。


  被告光明食品集團辯稱,《舌尖上的誘惑》是公益劇,該名稱是滑稽戲的濃縮提煉,只是劇名而已,雖與訴爭商標名稱相同,但屬于敘述性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上海人民滑稽劇團辯稱,商標權與該劇版權并不是同一概念,其組織演出是以上海人民滑稽劇團名義進行的,且其演出時并不知道存在舌尖匯公司的商標。


  對此,法院認為,舌尖匯公司系“舌尖上的誘惑”的商標專用權人,不論該商標是否使用,在有效期內(nèi),舌尖匯公司就該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商標法所要維護的,并非是以注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而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


  在本案中,二被告在宣傳中對滑稽戲劇名的使用,主觀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的意圖,客觀上并不產(chǎn)生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會侵犯舌尖匯公司對“舌尖上的誘惑”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舌尖匯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舌尖匯公司擁有商標保護意識雖然值得我們稱贊,目前我國幾乎所有商標侵權案例,絕大部分都屬于侵權人商標法律意識淡薄,認為“這樣做”也不會構成“商標侵權”,殊不知法律意識淡薄的最終下場就是自食苦果。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小編在此提醒各企業(yè)人在有關于商標問題還是得咨詢相關專業(yè)人員,否則費時費力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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