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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7:11:38
被告人莊明祥用兩份偽造的‘蘋果’商標注冊證明,與他人搞合作生產(chǎn),自己以注冊商標入股,除了能得品牌管理費外,還占10%的純利潤分紅。結果后東窗事發(fā)。被告人莊明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被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定性錯誤,不屬于民事欺詐,應當定性為合同詐騙,提起抗訴。
偽造商標
被告人莊明祥,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根據(jù)檢方指控,被告人莊明祥于2007年底經(jīng)他人介紹認識了現(xiàn)為邁科實業(yè)(深圳)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許某,被告人莊明祥聲稱其擁有美國蘋果集團在中國大陸注冊的第3001383號和第1662089號商標的合法使用權,該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經(jīng)濟價值,可提供該商標與許某合作開發(fā)電子產(chǎn)品。雙方經(jīng)過洽談,于2008年1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合作協(xié)議書,被告人莊明祥以第3001383號、第1662089號注冊商標作為投資方式入股,除逐年收取商標品牌管理費外,還占有10%純利潤分紅股。合作協(xié)議簽訂后,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莊明祥收取了許某年的品牌管理費50萬元。雙方合作的產(chǎn)品為DVD、多媒體音箱、迷你音箱和電磁爐。
然而,經(jīng)檢方核實,被告人莊明祥提供的兩個商標注冊所有權人為蘋果(中國)有限公司,該公司證明從未授權許可莊明祥使用以上兩份注冊商標,而且被告人莊明祥所提供的商標注冊證系偽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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