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為商標名稱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9:08:49

地名不能作為商標名稱
   企業(yè)或者個人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地名是禁止使用在商標名稱中的,對于這一點是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地名的含義是一個地方的向導,是一個城市、縣城、都市的文化符號。
 
  有些人會投機取巧的使用地名作為商標名稱,因為地名擁有相對一定得知名度,能夠給自己的品牌推廣代來便利,其實在商標中是不被允許的。首先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地名,地名是人類所賦予的,根據(jù)當?shù)厝宋牡榷?,也同樣是地區(qū)的代號,地名具有社會性、時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及代表性等特性。地名是人類生活中、工作中、來往中、交通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地名更能夠給歷史地理帶來寶貴的資料。
 
  地名不能作為商標名稱,我們從世界角度上來看。標是用以區(qū)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視性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對于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有所不同,有的發(fā)達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標,認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稱,用地名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誤認,也使同一地區(qū)的其他經營者喪失與商標使用人公平競爭的地位。多數(shù)主張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標,一方面可以維護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發(fā)展。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從客觀角度上看,地名作為商標名稱缺乏顯著性,并不利于消費者以商標來劃分產品種類
 
  其實現(xiàn)實中,將地名作為商標也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對此,商標法采用原則性規(guī)定和例外規(guī)定的形式,明確了地名禁用的規(guī)定。對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將依法駁回申請;對已經注冊的,將依法予以撤銷;對非注冊商標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
 
  總而言之,一般情況下地名是不能作為商標名稱使用的,所以客戶無需考慮使用地名注冊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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